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

新法元旦起施行 陸人申請來台 最快3天發證

中國時報【張企群╱台北報導】

自明年元旦起,現行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」、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」、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」及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」等4項申請許可辦法,將整併為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」。

新法施行後,將同步採取簡化申請來台流程、縮短取證時間措施,將現行來台期限在30天以下的「短期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」,申請案不需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,如配合網路線上申請作業程序,文件備齊者,可在3個工作天內發證。

但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、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,仍應提送聯審會審查;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台灣地區服務,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香港或澳門,且在台灣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,也要提送聯審會審查。

移民署指出,新法除簡化申請程序外,也將強化安全管理機制,只要事證顯示來台大陸人士將有逾期停留或從事違反法令等疑慮,經移民官審查確有其事者,將禁止入境並廢止其許可證。

針對旅行業、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的擔保責任,新法增列不予受理代申請規定。大陸人士來台健檢醫美,新法也特別強化保證責任,除維持現行有關大陸人士逾期停留7日以上,將不予受理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業務1個月或扣繳保證金10萬元處分外,更提高到最近1年內,若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,加倍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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